LAW

婚姻法律

Marriage
夫妻財產

「剩餘財產分配」該怎麼計算?

A和B為夫妻,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,B因婚前工作兩年,在結婚時已存有積蓄20萬元,A結婚時則沒有財產。B結婚後為了育兒及照顧家務,辭掉工作,A則在B全力照顧家庭,毫無掛心的情形下,可以全心衝刺事業。A和B結婚後育有2女,不料婚後第8年卻因A外遇而離婚。

A在離婚時資產已高達300萬元,但對銀行有100萬元的貸款負債,B在婚姻中透過跟會,財產也累積到40萬元,則在A與B離婚時,B對A有沒有任何財產上的請求權?

因為A及B結婚時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,因此雙方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條規定: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」

本案例中,A的婚後剩餘財產為200萬元(即資產300萬元減負債100萬元),B的婚後剩餘財產則為20萬元(即財產40萬元減婚前既有的20萬元),因A、B平均享有婚後財產的一半,故B除了現有之20萬婚後財產之外,可再向A請求雙方剩餘差額之一半,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,即200萬元減20萬元,為180萬,剩餘財產較少的B可向A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,計9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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