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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結婚證人的迷思

結婚證人很重要,別以為只是蓋一蓋章就好!

《聯合報》報導,雙方交往5年後,張在前年提出「愛老婆的一百條守則」,答應疼愛老婆並遵守「老婆有錯了也不許說」、「要哄她開心」等諾言,求婚成功,但未提親或宴客,僅由公婆在結婚證書上蓋章當證人,兩人再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;婚後,張在北部工作、洪女於彰化某國小任職,分隔兩地,就算洪調職到新北市,兩人仍分居。洪今年控訴,張結婚登記時是「自行拿父母的印章用印」,此段婚姻關係無效力。

張母證稱,兒子拿結婚證書回家,請她與丈夫當證人,因為他們交往很久,結婚是年輕人自己的事,她當初蓋章時,確實沒打電話向媳婦確認是否要結婚。家事法庭判定,當事人雖有登記結婚,但證人均未與洪聯絡,未確認她是否有結婚意願,僅憑過去印象就蓋章,因此判婚姻無效,本案仍可上訴。(即時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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